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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创建时间:2025-03-12 21:54

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关键词:民事 遗赠扶养协议 老年人 尽责扶养 遗赠

基本案情

被扶养人李某(女)于2020年3月死亡,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母亲为胡某。李某生前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一子吴某。第一任丈夫去世多年后,李某与陈某再婚,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与陈某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2019年开始,李某因身患多种疾病而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李某遂求助儿子吴某,但吴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李某随后找到前夫陈某求助,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李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李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陈某。胡某在《协议书》在场人处签字捺印。同日,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出具(2020)金盾见证第0111号《见证书》,证明李某、陈某于2020年1月11日在《协议书》上签名。

签订协议后,陈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李某离世。陈某处理完李某的丧事后,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吴某主张李某名下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分,故拒绝协助陈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陈某遂以吴某等为被告、胡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1)桂0205民初9179号民事判决:陈某受遗赠取得李某名下房屋。宣判后,吴某、胡某以陈某未按《协议书》履行对李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为由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桂02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吴某以《协议书》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未按《协议书》履行对李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为由申请再审。广西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桂民申772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是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其一,关于《协议书》效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财产死后赠与陈某,由陈某对其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协议书》系李某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具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某、胡某主张该协议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李某已撤销该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

其二,关于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的问题。吴某、胡某主张陈某未尽心尽责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其亲属、朋友照顾居多,大部分医疗费用是向胞弟李某忠借款或亲属资助,李某从签订协议至去世仅两个月,陈某短短两个月就得到价值百万的房屋,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由法定继承人补偿陈某费用支出。但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某对李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骨灰寄存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履行了对李某的安葬义务。且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并未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李某进行照顾,《协议书》中亦约定在受遗赠房屋登记到陈某名下后,由陈某负责偿还李某忠为李某治病所支付的款项。故吴某、胡某主张陈某未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吴某作为李某的儿子,在李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李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陈某对李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李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有权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裁判要旨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第1133条、第1158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6条、第31条)

一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21)桂0205民初9179号 民事判决(2022年5月5日)

二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桂02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2022年7月18日)

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桂民申772号 民事裁定(2023年5月8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