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携带的材料:
申请离婚时携带如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受理。
(一)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本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律师提示: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